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蛇口至香港国际机场航线旅客须知
香港国际机场至蛇口航线旅客须知
蛇口-香港航线乘客须知

蛇口-香港航线乘客须知:

第一条 适用范围
1、 本须知适用于乘座蛇口至香港口岸之间的水路旅客及其行李运输。
2、 旅客购买或持有承运人按本须知发售之船票,即表示已接纳本须知所列各条规定。

第二条 购票
1、 凡持有效护照、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者,均可按须知要求购买船票。
2、 凡年满六周岁以上的旅客须购全票,凡年满一周岁以上、六周岁以下之小童,须购买童票。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不足一周岁的婴儿乘船,免票婴儿不另设席位。凡超过携带免票婴儿的限量时应按超过之人数购买童票。
3、 旅客持票乘船,只限于船票注明之日期、航线、班次,逾期无效。
4、 船到目的港后,因当地政府检查人员拒绝登岸,而需由原船遣回之旅客,仍需另行购船票。

第三条 乘船
1、 旅客应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开航时间,提前四十五分钟到达指定的乘船码头,并按码头工作人员的指引自行办理离境手续后登船。开航前十五分钟停止入闸。
2、 承运人有权拒绝接载任何酗酒、患有传染病、严重疾病、精神病患者或被承运人认为其行为不检之人仕。
3、 发现旅客无票乘船,加倍计收全票票款;持失效船票、假船票乘船,罚款港币二千元,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权利;遗失船票或船票不完整、一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之小童未购童票者,均须另行购买船票;六周岁以上儿童只购童票者,须补足全票差价。
4、 旅客在港站或客船上均需遵守承运方职员或代理人所发出的指示。

第四条 退票及改乘
1、 旅客可凭船票在一个月内到售票处退还香港政府征收之离境税,逾期作废。
2、 对已办理行李托运的船票,应先取消行李托运,变更托运手续后,方能退票。
3、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承运人责任,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,承运方将于当日在各售票点、港站码头发布有关通知,旅客可凭船票在一个月内到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,票款及香港政府征收之离境税全部退回,旅客亦可办理改乘,逾期作废。

第五条 旅客携带行李限量
1. 每一持票旅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公斤, 体积不超过560MMX360MMX230MM之手提行李。
2. 第二件行李必须托运, 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二十公斤, 随旅客可托运两件行李, 每件行李以十公斤或以下为一单位, 每单位收费为港币二十元整。
3. 超过两件以上的行李托运或不随旅客托运的行李, 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四十公斤, 按10公斤为一单位, 每单位收费为港币四十元整。

第六条 托运行李
1、 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:
(1) 危险品、污秽物品、易于损坏物品及动物;
(2) 金银及其制品、货币、有价证券、珠宝、古董、文物等贵重物品;
(3) 包装不良物品;
(4) 超重、超体积的物品。
2、 旅客托运行李必须在船舶开航前30分钟办妥有关手续,否则承运人有权拒运。

第七条 不准携带物品及违例之处罚
1、 易燃物品、易爆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、腐蚀性及有毒物品;
2、 可能传染疾病或发出异味之物品;
3、 可能损坏船舶或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为安全之物品;
4、 攻击性武器、弹药;
5、 政府和海关禁止携带进口的物品;
6、 影响客轮清洁卫生之禽畜;
7、 由于旅客为装托运或自带上述物品造成事故或损失,当事人或责任者要承担全部责任;
8、 为防止上述不准携带之物品被带上船,确保旅客及船舶安全,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的值班人员有权要求打开行李物品进行检查,旅客应给予充分谅解及合作,对不合作者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船;
9、 旅客将不准携带及托运之物品带上船对船舶或其它旅客造成损害时,应负赔偿责任。承运人为了旅客及船舶的安全,可以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将上述不准携带及托运之物品卸下,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,而不须负赔偿责任。

第八条 各种事故之责任与免责
1、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、船舶故障以及各种意外原因,而造成航程中断、或改靠就近港口、或误点抵达、或中途换船,恕不提前通知,承运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滞留、 阻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;
2、 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之行李、财物之损害或遗失,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;
3、 非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之死亡、损伤、疾病等,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;
4、 船上之一切设备由于旅客有意或无意而引致之损失,必须由责任人负责赔偿。

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托运行李损坏、遗失,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
1、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;
2、 由于行李内在原因引致腐坏或损坏;
3、 由于包装不良引致行李物品的损坏;
4、 由于旅客过失;
5、 行李内重量和数量不足,但包装完整无缺。

第十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
1、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托运行李全部或部份遗失,由承运人负责赔偿,金额按每公斤港币二十元计算,最高赔偿金额为港币陆佰元。托运行李损坏,按损坏程度议定赔偿金额,但不超过托运行李遗失的最高赔偿金额。
2、行李如有损坏或遗漏,请于离开码头前向公司报告, 以便本公司迅速作出处理。

第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之旅客伤亡的赔偿
1、 由于客船意外事故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之伤亡,由承运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。
2、 由于客船意外事故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之伤亡,其家属或本人应在出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要求,并向承运人提供必须的证明资料,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索赔。

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
因本须知所为生的争议或赔偿要求,均由中国法院裁决。本须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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